死刑复核程序是怎么样的

死刑复核程序:
1、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
2、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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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2、最高人民法院需要组成三人审判员合议庭进行审理;
3、对于中级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需要层层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意见的,应当听取意见。
死刑复核特点有哪些
死刑复核特点如下:
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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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如下: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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